唐山市
唐山市公安局
关于恢复我市部分户籍窗口
业务办理的通告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助力复产复工的要求,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和户政服务工作,我市疫情防控一类区域迁安市、迁西县仍按《唐山市公安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全市户籍窗口业务办理的通告》要求执行,确因疫情或其他特殊情况急需要办理的,群众可通过电话进行预约办理,其他县市区各户籍窗口自即日起恢复对外办公。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和窗口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各户籍窗口加强管理,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口罩上岗服务,切实做好防疫知识宣传,加强户籍窗口消毒、通风、清洁等工作,组织开展体温检测,启动限流措施,严格人员进出管控,排号办理,确保户籍窗口安全有序。
二、群众进入户籍窗口内必须正确佩戴口罩,自觉接受体温检测,并持身份证进行实名登记,发热、咳嗽或者近期曾发热、咳嗽的群众请确保身体健康后在再到户籍窗口办理业务,对发热人员,暂不受理。
三、群众办理业务时要自觉保持安全距离,办理完毕后要尽快离开户籍窗口,并将使用过的纸巾和口罩随身带出户籍窗口,丢弃至专用垃圾桶内。
四、到户籍窗口办理业务的群众应遵循“谁办理谁在场”原则,无关人员请勿陪同,非办理业务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办公场所。
五、群众办理户籍业务时不清楚办理流程或所需材料的,请拨打县市区户政部门电话进行咨询,尽量一次办结业务;身份证领取方式建议采用邮递,减少往返户籍窗口次数。(预约咨询电话附后)
六、建议广大群众无紧要事项暂缓到各户籍窗口现场咨询、办理业务。对群众持有的超期证件,待疫情结束后,公安机关将如常受理,不会附加任何条件。
七、迁安市、迁西县各户籍窗口业务办理的恢复时间,将视当地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特此通告
唐山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
2020年2月28日
各县市区分局户政部门预约电话
路南区公安分局:0315-2534350
路北区公安分局:0315-2534030
古冶区公安分局:0315-3681023
开平公安分局:0315-2535634
丰南区公安局:0315-2535042
丰润区公安局:0315-5127692或 0315-3221500
曹妃甸区公安局:0315-8787021
高新区公安分局:0315-3858537
海港区公安分局:0315-2914880
芦台管理区公安分局:022-69388759
汉沽管理区公安分局:022-69210310
滦南县公安局:0315-4127275
乐亭县公安局:0315-2538122或 0315-4629030
迁西县公安局:0315-5615282
玉田县公安局:0315-2536043
遵化市公安局:0315-2536322
迁安市公安局:0315-7637471
滦州市公安局:0315-2537518
02
迁安市
通 告
为了让更多的人民群众了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健康知识,主动参与到没有硝烟的疫情防控战斗中,坚决遏制疫情扩散蔓延,更好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有关要求,现通告如下:
一、所有发热人员,必须*时间拨打120电话,前往就近发热门诊就医。非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和村医不得接诊发热患者,要登记其住所、联系方式与身份证信息,并立即向市防控办疫情防控组报告(电话:7976405、7689933)。
二、患者在发热门诊就诊后,必须遵从医嘱接受治疗。
三、居家隔离的患者,要严格遵守有关要求,做到真隔离。
四、各零售药店禁止出售退烧、止咳类药物。药店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五、对拒不执行本通告要求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迁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23日
03
滦州市
滦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重新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机动车
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滦政通〔2020〕1号
为进一步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关于加快推进重型柴油货车污染防治的若干措施》(冀气领办〔2019〕160号)、《关于市中心区禁止使用高排放机动车的通告》(唐政通字〔2020〕1号)和《关于市中心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通告》(唐政通字〔2020〕2号)规定,决定重新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1、新城区:205国道(不含)以南、滦州路(含)以东、文兴道(不含)以北、平青乐线(不含)以西范围内所有区域。
2、古城区:古城北道(含)以南、古城西路(含)以东、滦河东道(含)以北、堤顶路(不含)以西范围内所有区域。
二、禁用区管控措施
(一)禁止国IV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进入禁用区;禁止有可见黑烟的机动车进入禁用区。
(二)禁用区内禁止使用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III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推土机、叉车、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等。
(三)市生态环境、公安、住建、城管、交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日常监管中落实本通告要求,做好实施及宣传工作。
(四)禁用区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轻型物流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
三、根据滦州市区周边路网情况,过境国IV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可由G205国道及S262省道绕行。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用高排放机动车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区域的通告》(滦政通〔2019〕5号)同时废止。
滦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5日
04
滦南县
05
迁西县
06
丰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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