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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公租房申请条件、流程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3-11-09 23:45:02

公租房申请需要准备很多资料,在准备这些资料的前提就是需要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如果你具备了相关条件就可以为申请准备相关资料,并按照相关流程完成申请事宜。下文就是唐山公租房申请条件、流程。

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基本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基本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常住*。

户籍不在本地的新参加工作人员、外来务工人员进行暂住登记,办理暂住证,且与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签订6个月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二)基本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一人户为当地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人均收入标准的1.3倍以下,二人户为标准的1.1倍以下,三人及以上家庭为标准的1倍以下,且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引进人才的收入标准按政府确定相应标准核定;

(三)基本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在15平方米以下且住房总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本办法所称家庭是指两个以上成员基于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的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的社会生活单位。

家庭内可以包含多个基本家庭。本办法所称基本家庭是指已婚男女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

离异一年以上人员、满35周岁以上未婚人员或父母(子女)不在当地的未婚人员,按基本家庭对待。

符合条件的单身人员可以共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流程

对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实行预登记制度。

申请人持*薄(暂住证)、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证明)、收入证明、劳动聘用合同、资产证明等材料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家庭,核发预登记证明。

取得预登记证明的家庭,其家庭成员、住房和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申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依据人均住房面积、家庭结构、人口数量、户籍年限和收入水平等因素,按不超过当年或当批可供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数量120%的比例确定预租赁对象,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房源供应数量,首先保障无住房家庭,再分别确定现住房困难及准无房家庭的供应数量。现住房困难类预租赁对象应当按基本家庭现住房人均面积计算确定;准无房类预租赁对象根据房源及申请人的数量情况可以按家庭现住房人均面积计算确定,也可以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

被公布家庭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购房申请;对逾期未申请的,取消预登记资格。取消资格后,仍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重新预登记。

预租赁对象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簿(暂住证)、身份证;

(二)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三) 房屋所有权证(租赁证明);

(四)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五) 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和资产申报材料;

(六) 劳动聘用合同书;

(七) 诚信承诺书、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八) 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预租赁对象提出的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和公示。

(一)申请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初审及初审公示;

(二)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复审;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市核心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审核、公示、核准;

(三)除市核心区以外的其他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审核、公示、核准;

(四)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收入和资产。

第十七条 初审单位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经初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公示7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初审单位应当进行查证。公示期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收入审核单位。

初审单位可以组织居民委员会从事公共租赁住房初审的具体工作。

收入审核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收入、资产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送同级审核(复审)单位。

复审单位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请材料一同报审核单位。

审核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人基本情况在当地媒体和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公示7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审核单位应当会同收入审核单位和初审(复审)单位进行查证。

公示期满,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证明。

对申请材料不规范、不齐全、不真实或者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各受理和初审、复审、审核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申请材料不规范、不齐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日内规范、补全申请材料。

对本地常驻户籍申请家庭的审核,按以上程序执行。对有暂住户籍证明的外来家庭,可由审核单位受理、审核、公示,其中收入及资产由收入审核单位负责。

各受理、初审、复审、审核、核准单位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情况复杂、租赁房屋数量较大的可适当延长时限,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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